发布日期:2022-06-10 17:39 浏览次数: 次
今年7月1日起,新修订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将正式施行。《实施办法》共8章51条,主要针对近年来出租屋、居民住宅小区等区域亡人火灾多发及电动车辆违规停放充电导致亡人火灾频发等一系列直接关涉群众消防安全利益的主要和突出问题,做出多项创新规定。
《实施办法》进一步聚焦电动车消防安全,并提出相应要求。包括禁止携带电动车及电池进入电梯轿厢,也禁止在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车及充电等。《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携带电动车及电池进入室内充电和进入电梯轿厢的,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个人,将会被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在电动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问题上,《实施办法》也明确要求拟建、在建的住宅小区、住宅建筑、人员密集场所应设置电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既有建筑场所的产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也应设置或改造电动车集中停放和充电场所。
《实施办法》还进一步明确了房屋出租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场所出租使用的,出租人应当确保出租的建筑物或者场所符合消防安全条件。并且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未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出租人对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等进行统一管理,承租人对承租的建筑物或者场所的消防安全负责;属于多产权建筑的,相关的产权人、使用人应当共同确定或者委托统一管理单位对消防安全实施统一管理。
面对居民反映的小区消防安全隐患问题,一些物业公司往往声称“管不了”“很无奈”。7月1日后,《实施办法》将进一步明确居民住宅区物业服务人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责任,未履行相关责任的,或将收到罚款单。
《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人要及时劝阻、制止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擅自改变建筑物消防安全条件的行为,劝阻、制止无效时,应当及时报告政府及街道相关机关依法处理。同时,明确了非居民住宅区委托物业服务人提供消防安全服务的也应履行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补充规定了物业服务人发生变更的,原物业服务人与新物业服务人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交接、配合要求。
《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针对物业服务人在共用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管理;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避难设施、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管理;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停放、充电管理以及建筑物消防安全条件保持等方面未履行劝阻和制止等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的,明确了相应的处罚。针对属于单位的物业服务人,违法行为最高可处以五万元的罚款。
此外,《实施办法》还增加规定公民应当掌握必要的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和燃放烟花爆竹等消防安全常识,推动群众参与“全民消防”。